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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为加强对我办事处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办事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工委、人大、政府班子成员(含非领导职务的享受副科级以上干部);各支部、村委会、各中小学校主要领导。 二、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工委负责受理党工委、办事处班子成员(含非领导职务的享受副科级以上干部)的报告,纪委负责受理各支部、村委会、各中小学校主要领导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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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八步区八步街道工作委员会 八步区八步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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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中路78号 邮 编:54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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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774)5282001 邮件信箱: bbjdbsc@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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