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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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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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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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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执行最低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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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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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须发放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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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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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无故拖欠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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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工资指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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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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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出现哪些情形,劳动合同不可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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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应发放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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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无须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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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计算加班加点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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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怎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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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劳动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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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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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可享受哪些有薪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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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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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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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再次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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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有哪些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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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是多少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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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有哪些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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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可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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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什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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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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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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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可以收取抵押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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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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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时,劳动者能否得到生活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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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如何按法定程序加以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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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哪些人可以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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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只有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才可以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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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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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等。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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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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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七)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以上情况,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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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怎样执行最低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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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上款规定。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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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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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及要求;(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含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六)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责任和义务;(七)劳动纪律;(八)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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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哪些情况不须发放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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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提出的,可以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发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发给经济补偿金。(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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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如果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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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支付相当于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总和1至5倍的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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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什么叫无故拖欠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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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但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或职代会同意或劳动者本人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日。劳动者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但不得扣减事假以外的工资。[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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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克扣工资指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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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3)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的工资。[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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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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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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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劳动者出现哪些情形,劳动合同不可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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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公)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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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哪些情况应发放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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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1、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应当订立或续订而未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劳动者因下列情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3)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4)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5)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6、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7、劳动者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8、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发放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加发50%,患绝症的加发100%。[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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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什么情况下无须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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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如果在一个月内重新就业的,不需要办理失业登记,凭原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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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怎样计算加班加点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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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月、日小时工资标准之间换算公式为: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0.92天小时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167.4小时或日工资标准÷8小时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当以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为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执行上款规定有困难的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以下列标准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1、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劳动者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
2、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单位,以加班加点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收入(不包括奖金和物价补贴)为计发口径;对于难以划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的企业,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计发口径。
3、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月、日小时工资标准之间换算公式为:日工资标准
= 月工资标准 ÷ 20.92天小时工资标准 = 月工资标准 ÷ 167.4小时 =
日工资标准 ÷ 8小时
单位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报酬。(举例:某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加班一天,日工资为十元,加班工资应为不低于10×300%=30元)休息日加班应先给予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给予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200%的加班工资。[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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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怎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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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应当订立或续订而未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每人处以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依法补缴;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的其他权益受到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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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劳动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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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企业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其它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人员,个体经济组织招用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议亦适用本范围。[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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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当事人如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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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职工当事人姓名、职业、住址、电话、邮编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电话、邮编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
仲裁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三) 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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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企业职工可享受哪些有薪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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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计划生育护理假、哺乳假等。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享受的医疗期按照浙劳险[1995]231号规定,按其连续工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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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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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单位职工已被认定为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停工留薪期满,且已因工伤造成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评定护理依赖程度。[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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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应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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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杭州市区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和在杭的省部属单位职工向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用人单位职工向用人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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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如何申请再次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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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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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工资支付有哪些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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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令《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清单。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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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规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是多少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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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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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国家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有哪些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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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据国务院第174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从1995年5月1日起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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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哪些情形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可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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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7、因工致残的职工或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后转业到企业,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的,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其他情形。[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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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什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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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条例》第七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并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并具有劳动能力。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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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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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更是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并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并具有劳动能力。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自确定录用关系后十五天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用人单位按每份劳动合同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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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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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已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的规定。[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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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可以收取抵押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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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不可以。《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合法证件。违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并可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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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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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及要求、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含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责任和义务、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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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劳动合同终止时,劳动者能否得到生活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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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劳动合同期满生活补助费按以下规定发放:(1)国有企业职工:按《规定》废止前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以《规定》废止前职工12个月的平均月标准工资为计发基数。(2)原国有改制后企业(未转换身份进行工龄置换)职工:改制时间在《规定》废止后的,按上述(1)执行;改制时间在《规定》废止前的,按职工在改制后企业工商登记日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以改制后企业工商登记前职工12个月的平均月标准工资为计发基数。(3)中外合资企业职工:按职工在《条例》废止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实得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以《条例》废止前职工最后三个月平均实得工资为计发基数。[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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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如何按法定程序加以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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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就是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尽量协商解决,也可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还可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是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未经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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