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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医疗救济的条件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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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是否纳入社会化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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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济的对象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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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主要承担什么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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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部门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主要承担什么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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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退休人员的档案,街道(乡镇)怎样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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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组织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主要承担什么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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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服务后企业又新增加的退休人员档案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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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社区应怎样和退休人员建立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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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有何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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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党组织怎样做好社会化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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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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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平时居住与户籍不在同一个街道(乡镇)的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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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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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今后居住地发生变化了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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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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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哪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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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是多少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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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扶持政策中服务型企业具体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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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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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享受医疗救济的条件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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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1、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虽未持《救助证》,但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在2万元以上的;
2、无参保单位或接收管理单位,以及参保单位或接收管理单位确有困难而无力按照《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给予医疗费补助或补助不足的;
3、已按规定缴纳医疗救济资金的。[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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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是否纳入社会化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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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暂不纳入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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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医疗救济的对象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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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已参加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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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劳动保障部门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主要承担什么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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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街道(乡镇)和社区有关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指导,确保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稳步推进。同时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申请核准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方便退休人员就近就医。[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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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文化、体育部门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主要承担什么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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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文化、体育部门要加快社区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健身活动。[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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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退休人员的档案,街道(乡镇)怎样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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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1)移交后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承担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2)街道(乡镇)应设置档案室,配置标准档案柜。档案室要配备专人管理,档案管理员应进行上岗培训,熟悉档案管理业务,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操作; (3)街道(乡镇)对退休人员档案按社区统一编号,有序排列,并依次登记案卷目录,建立台帐; (4)退休人员的档案查询或外借,应按规定严格报批登记。查阅或外借档案须严格遵守保密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批、抽取、撤换、加添档案材料。[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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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组织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主要承担什么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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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组织和机构要充分利用各自的管理服务网络,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指导社会志愿者队伍和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为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提供义务服务,并在维护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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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服务后企业又新增加的退休人员档案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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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今后企业新增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由所在企业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移交人事档案。[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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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社区应怎样和退休人员建立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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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后,街道(乡镇)、社区应尽快组织与退休人员见面,具体形式一般采取集中见面和上门见面等方式。[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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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有何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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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的重要措施。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保障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的安定,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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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社区党组织怎样做好社会化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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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批转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委发[2000]24号)和市委组织部《关于企业干部党员退休后党的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党组织的实施意见》(市组通[2000]33号)等文件的要求,一是加强街道(乡镇)和社区党组织建设;二是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三是积极开展党的组织活动。[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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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什么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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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医疗待遇实行社会统筹,人员移交街道(乡镇)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街道(乡镇)和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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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退休人员平时居住与户籍不在同一个街道(乡镇)的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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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退休人员由于住房拆迁或居住子女处等原因,造成平时居住与户籍不在同一个街道(乡镇),象这种情况暂时先纳入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管理。[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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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什么是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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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在工作时间、生产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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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退休人员的档案,街道(乡镇)怎样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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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1)移交后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承担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2)街道(乡镇)应设置档案室,配置标准档案柜。档案室要配备专人管理,档案管理员应进行上岗培训,熟悉档案管理业务,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操作; (3)街道(乡镇)对退休人员档案按社区统一编号,有序排列,并依次登记案卷目录,建立台帐; (4)退休人员的档案查询或外借,应按规定严格报批登记。查阅或外借档案须严格遵守保密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批、抽取、撤换、加添档案材料。[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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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如何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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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企业向单位住所地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省、部属各类企业职工直接向贺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它企业职工直接向用人单位住所地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均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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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哪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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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属于下列情况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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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是多少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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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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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再就业扶持政策中服务型企业具体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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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1、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企业。
2、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3、服务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其他服务业。 (1)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①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②代办进出口,是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③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④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2)旅店业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3)饮食业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行业。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4)旅游业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5)仓储业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他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6)租赁业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注: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税)。 (7)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化验、录音、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注:按“建筑业”税目征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3)149号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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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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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这是用人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建立应急求援措施,确保职工发生事故时,能够快速反应,及时救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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