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四、党的纪律 |
|
756、什么是党的纪律?
757、党的纪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哪里?
758、为什么必须坚持党员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759、严肃党纪会不会限制党员的自由?
76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下称纪律处分条例)对违纪行为的“追究”是怎 样规定的?
761、《纪律处分条例》适用的主体是什么?
762、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是什么?
763、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几种?
764、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有几种?
765、对“党内警告”处分应当怎样理解和执行?
766、对“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当怎样理解和执行?
767、警告、严重警告是否适用于预备党员?
768、怎样理解和执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69、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中的“党内职务”指哪些?
770、“撤职”和“免职”有什么区别?
771、撤销党内职务有无期限?
772、怎样适当分配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的工作?
773、对党章有关党的纪律处分的规定中“撤销党内职务和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 一项,应当怎样解释和执行?
774、党员干部在离休或退休前犯的错误,在离休或退休后才作处理,按其错误应给予撤销 职务处分的,是否还要给予这种处分?
775、党员干部在离、退休后犯了严重错误的,是否可以撤销原任的党内职务?
776、在决定给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其本人已从犯错误时所在单位调走,是撤销 原任职务还是现任职务?如原任职务已被免职,又未任命新的职务,可否给予撤销原任职务 的处分?
777、怎样理解和执行“留党察看”处分?
778、由其他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的时间应从什么时候算起?
779、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刑期较短的有期徒刑而收监执行,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其 考察期从什么时间算起?
780、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如何处理?
781、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以后,是否可以提前恢复其党员权利?
782、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支部大会在表决是否恢复其党员权利时,本人 有没有表决权?
783、延长留党察看时间由哪里批准?从什么时候算起?
784、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又发现新问题,在没有搞清问题之前,能否延长留党察看 时间?
785、党员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期满又未改正错误怎么办?
786、留党察看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787、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申请退党,应如何处理?
788、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可否过组织生活?
789、党员受留党察看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的手续由哪个部门办理?
790、党员留党察看期满,因表现不好,不能恢复党员权利,可否作为劝退处理?
791、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病故,应当怎样处理?
792、怎样理解开除党籍处分?
793、“开除党籍”和“清除出党”有无区别?
794、开除党籍和劝告退党有何区别?
795、开除党籍和除名有何区别?
796、党员被开除党籍是否可以重新入党?
797、受纪律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表现好,能否取消处分?
798、违纪党员在党组织未对其作出处分时死亡,怎样进行党纪处理?
799、如何理解和执行对党组织的“改组”处分?
800、如何理解对党组织的“解散”处分?
801、处分党员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802、对一个党员需要同时给予党内和行政处分,应如何履行手续?
803、对犯了严重错误的党员可否同时给予两种党纪处分?
804、党员受处分的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805、改变或撤销处分,应怎样履行批准手续?
806、党章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和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事实材 料”指什么材料?证明材料是否也要同本人见面?
807、支部大会讨论处分决定时,为什么要通知犯错误的同志本人到会?
808、党组织对党员的处分决定,是否要交给本人保存一份?
809、上级党组织批复处分是否要向受处分党员本人宣布?
810、给党员纪律处分是否都要写出决定?
811、怎样写处分决定?
812、党员犯了错误,支部大会表决给予党纪处分时,本人有没有表决权?
813、发现共产党员因进修或借调而离开原单位之前犯有错误,应由哪个党组织进行处理?
814、如何理解免予处分?
815、如何理解不予处分?
816、怎样理解从重、从轻处分?
817、对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及经济方面的共同违纪,如何运用“处分”?
818、怎样理解减轻、加重处分?
819、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节有哪些?
820、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节有哪些?
821、对党员的违纪行为可否比照处理?
822、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如何给予党纪处分?
823、《纪律处分条例》对有关责任人员是如何区分的?
824、什么是直接经济损失?
825、主动交待指的是什么?
826、对违纪党员的违纪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应如何处理?
827、什么是失职错误?
828、政治类的违纪行为主要有哪些?应如何处理?
829、组织、人事类的违纪行为主要有哪些?应如何处理?
830、经济类的违纪行为主要有哪些?应如何处理?
831、失职类的违纪行为主要有哪些?应如何处理?
832、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的违纪行为主要有哪些?应如何处理?
833、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的违纪行为主要有哪些?应如何处理?
834、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的违纪行为主要有哪些?应如何处理? |
|
756、什么是党的纪律? |
|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理论上,党的纪律有广义、狭义两种解释。广义上的党的纪律泛指党内各种行为规则,体现在党内各种法规之中。党内法规就是党的纪律。党的章程规定了党内生活和党的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党的根本大法。《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是党章的重要补充,也是党内的重要法规。根据党中央发布的党内法规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省部级以上党的组织针对某些专门问题和一定范围人员而制定的具体条例、制度和规定,也都属于党内法规的范畴。所有党内法规为保证全党行动一致、巩固党的组织、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所作的各项规定,都是党的纪律。我们党已成为执掌全国政权的党,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共产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这就使遵守国家法律和法令也成为党的纪律。狭义上的党的纪律则专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规定的各种行为规范。包括党中央今后对该条例作出的补充规定。对于应受到追究和处分的违纪行为,该条例作出了明确、集中、系统的规定。[返回]
|
|
757、党的纪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哪里? |
|
党的纪律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党的纪律是执行党的路线的保证。党为了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不仅需要正确的理论和路线的指引,还必须有严格的统一的纪律。只有严明的纪律,才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完成党的各项任务。如果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都按照自己的意愿和主张行事,而不受党的纪律约束,党就不可能有统一的意志和行动,就没有战斗力,党的路线就不能贯彻执行,党就无法完成自己的任务。
(2)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完成党的总任务,不但要有政治上思想上的一致,而且必须有组织上的团结和统一。历史经验表明,党只有团结得像一个人一样,步调一致,才能取得革命和建设事业的胜利。因此,必须用严格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不允许党员在组织上同党对立,更不允许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一切瓦解、分裂党,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严重违纪行为,都要受到党纪的严惩。也只有坚持党的纪律,才能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提高党的战斗力,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完成党的历史使命。
(3)党的纪律是巩固党与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条件。党的事业的胜利,是与党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并得到人民群众的全力支持分不开的。加强党的纪律是密切党群关系,维护群众利益,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重要条件。谁破坏了党群关系,谁就是违犯了党的群众纪律。密切党群关系,端正党风,必须用党的纪律严格约束每一个党员,特别是各级党的领导干部。要教育他们清楚认识到密切党群关系是革命胜利的保证,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继续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返回]
|
|
758、为什么必须坚持党员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
|
党员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说,任何党员,不论党龄长短、职务高低、功劳大小,都毫无例外地遵守党的纪律;谁违犯了党的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按照同样的原则进行处理;党内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和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坚持做到党员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纪律严明的主要标志之一,也是严肃党纪的一个马克思主义原则。
为什么必须坚持这一原则呢?首先,这是党的纪律的统一性所决定的。因为我们党内一切成员在政治上和履行党员的义务方面,是完全平等的,所以党内只能有一种为一切党员所共同遵守的统一的纪律。如果党的纪律只管一部分人,却管不了另一部分人,那就破坏了党内同志间政治平等这一无产阶级的政治原则,破坏了纪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其次,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也是维护和巩固党的纪律所必须的。在执行纪律的时候,坚持这一原则,其本身就是严肃党纪的表现,同时它又对巩固党的纪律产生深刻的影响。特别是在我们党处在执政地位的情况下,如果纪律在领导干部身上失去权威性,就会在千百万群众中失去说服力。所以,为了搞好党风,严肃党纪,我们一定要认真坚持党章和《准则》重申的党员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同违反这一原则的现象作斗争。[返回]
|
|
759、严肃党纪会不会限制党员的自由? |
|
纪律和自由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侧面。在党内,不可以没有纪律,也不可以没有自由,这种纪律和自由的统一,是我们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一个重要内容。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并不排斥或取消党内的自由,而是以允许党内的自由讨论和自由批评为前提的。党在强调集中统一领导和加强纪律的同时,一贯强调发扬党内民主,保证每个党员都有自由发表意见和进行批评的权利。但是党内自由又必须是在党的民主集中制许可的范围之内,是在服从党的整体利益前提下的自由。刘少奇同志曾经引用恩格斯的话说,自由就是对于必然性的认识,认识了必然性,把握了客观的规律,依照一定的规律去行动,才能得到自由,否则,是不自由的。拿我们党内关系和党内生活来说,如果不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事,如果离开党的纪律,允许少数人随心所欲,胡作非为,甚至中央说了话也可以不算数,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可以不执行,那就势必妨碍了多数人和整体的自由,也就妨碍了党的战斗作用的发挥。[返回]
|
|
76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下称纪律处分条例)对违纪行为的“追究”是怎 样规定的? |
|
《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党的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行为,依照本纪律条例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返回]
|
|
761、《纪律处分条例》适用的主体是什么? |
|
《纪律处分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凡违犯党的纪律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的,都适用本条例。[返回]
|
|
762、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是什么? |
|
《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是: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地认定错误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恰当地给犯错误的党员和党组织以纪律处分。
(2)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必须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和党组织,必须依照本条例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3)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违犯党纪行为的处理,必须经党委或者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4)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任何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 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5)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要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返回]
|
|
763、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几种? |
|
《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党内职务;(4)留党察看;(5)开除党籍。[返回]
|
|
764、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有几种? |
|
《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种类有两种:(1)改组;(2)解散。[返回]
|
|
765、对“党内警告”处分应当怎样理解和执行? |
|
“党内警告”处分是党内五种纪律处分中最轻的一种。党员违犯了党纪,需要给予警告处分,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总支委员会批准;没有总支委员会的,可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受警告处分的党员,如是一级党委委员或候补委员,应由支部大会决定,经本级党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由本级党委决定,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如果受警告处分的党员是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需报主管该干部的党委或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受到警告处分,由各级纪委批准,报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备案。担任党内职务的党员犯了错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一般不影响他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只要工作需要而又称职,可以继续担任原职。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不适合担任原职的,可以采取调整的办法,另行分配适当的工作,这种调整属于正常的工作调动,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但是,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返回]
|
|
766、对“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当怎样理解和执行? |
|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是比“党内警告”处分稍重的一种处分。一般说来,在确定给予犯错误党员以警告还是严重警告处分时,一方面要根据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另一方面还要考虑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态度。严重警告处分的审批程序与警告处分一样,一般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逐级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党内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因为犯了错误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般也不影响其担任原来的职务,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而被党组织免职或被调动了工作,这是正常的干部任免或调动,不含有对受严重警告处分党员附加惩处的意思,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但是,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返回]
|
|
767、警告、严重警告是否适用于预备党员? |
|
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不适用于预备党员。如果预备党员犯了错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返回]
|
|
768、怎样理解和执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
《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撤销党内职务,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的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担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并不只限于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也不是全都要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行政领导职务。是否要提出这项建议,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具体情况确定。凡是需要“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的,应将这一建议写在对党员的党纪处分决定中。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返回]
|
|
769、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中的“党内职务”指哪些? |
|
这里所说的“党内职务”,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中由党员担任的各种领导职务,也就是从中央委员会到党的基层组织及其一切工作部门中由党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包括:各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及其派出的纪律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党的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党委机关的正副部长、正副秘书长、正副主任、正副局长、正副处长、正副科长以及相当的领导职务等等。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适用于犯了严重错误的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党员。至于撤销其党内职务没有实际意义的(如党小组长和党委办事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就不要给予这种处分,而视情况给予其他适当的处分。[返回]
|
|
770、“撤职”和“免职”有什么区别? |
|
撤职和免职是有原则区别的。撤职,是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的一种纪律处分。免职,则属于干部任用的一种组织措施,不是纪律处分。在某种情况下,有的党员犯了错误作了处理后,党的组织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时,也可以免去其现任职务,这是正常的干部任免,不能视为纪律处分。[返回]
|
|
771、撤销党内职务有无期限? |
|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没有具体期限的规定。经过一段时间的考验,事实证明受到撤职处分的党员确实认识并改正了错误,即可根据德才和工作需要,正常提拔使用。[返回]
|
|
772、怎样适当分配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的工作? |
|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仍然可以适当地分配他担任党内或者党外的工作。但在他改正错误之前,不得担任他原来的职务,更不得提拔。[返回]
|
|
773、对党章有关党的纪律处分的规定中“撤销党内职务和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 一项,应当怎样解释和执行? |
|
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犯错误党员在党内经过选举或党组织任命而担任的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中的领导职务,包括支部、总支、各级党委的委员、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书记、副书记,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等职务;以及党员在党委办事机关中担任副科长以上的领导职务(军队政治机关的干部职务属于行政职务)。也就是说,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适用于犯了严重错误的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党员。至于撤销其党内职务没有实际意义的(如党小组长和党委办事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就不要给予这种处分,而视情况给予其他适当的处分。
党章有关党的纪律处分的规定中,增加了“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的内容。这是为了敦促党员严格遵守党纪、政纪,适应党更好地领导政权建设的需要而制定的。
我们党成为执政党之后,许多党员担任着国家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的各种领导职务。他们能否模范地遵纪守法,将直接影响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当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犯了严重错误,需要撤销其行政领导职务时,党组织就应当在对其进行党纪处分的同时,向党外组织作出撤销其行政领导职务的建议,由党外组织按照行政部门执行行政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和进行处理。[返回]
|
|
774、党员干部在离休或退休前犯的错误,在离休或退休后才作处理,按其错误应给予撤销 职务处分的,是否还要给予这种处分? |
|
党员干部在离休或退休前犯了错误,离休或退休后才作处理,按其错误确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就应当给予这种处分。如果属于可撤职可不撤职的,则可考虑给予以其他适当的处分。[返回]
|
|
775、党员干部在离、退休后犯了严重错误的,是否可以撤销原任的党内职务? |
|
党员干部在离、退休后犯了严重错误的,不宜给予撤销原任的党内职务的处分,可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给予其他党纪处分。[返回]
|
|
776、在决定给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其本人已从犯错误时所在单位调走。是撤销原任职务还是现任职务?如原任职务己被免职,又未任命新的职务。可否给予撤销原任职务的处分? |
|
凡是受审查的党员,在审查期间一般不得调离其原工作单位。如果在决定给党员干部以撤销职务处分时,其本人已从犯错误时所在单位调走,一般应撤销其现任职务。如因查处其问题而被免职审查的,也可给予撤销原任职务的处分。如在查处其问题前,原任职务已被免去或落选,又未任命新的职务的,即不使用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可考虑给予其他党纪处分,但对其受处分后的职级应同时作出决定。[返回]
|
|
777、怎样理解和执行“留党察看”处分? |
|
《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可以视其具体表现情况,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其党籍;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处分错误的,也应当开除党籍。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返回]
|
|
778、由其他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的时间应从什么时候算起? |
|
由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的,留党察看时间应当从批准机关改变处分的时候算起;由开除党籍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的,留党察看时间应当从原批准开除党籍的时间算起。如原开除党籍处分时间已经超过确定的留党察看的时间,应在改变处分时一并恢复其党员权利。[返回]
|
|
779、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刑期较短的有期徒刑而收监执行,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其 考察期从什么时间算起? |
|
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收监执行,由于政治上、工作上一贯 表现良好,没有丧失共产党员条件而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其察看期应从刑满之日算起。因 为在监禁期间,已经停止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无法直接进行考察了解,只有在刑满释放后 ,参加了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党组织才便于直接考察。[返回]
|
|
780、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如何处理? |
|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开除他的党籍,不能 再给予其他党纪处分。至于犯了一般性的错误,经过教育,诚恳地认识错误,并决心改正, 在其他方面还没有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对其错误可作为察看期间的表现,到察看期满时全 面考虑,一并处理。对于原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了党的纪律,但 情节轻微,尚未构成党纪处分,本人认错态度较好的,可以延长留党察看一年。[返回]
|
|
781、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以后,是否可以提前恢复其党员权利? |
|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其察看期规定为一年或两年,是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确 定的。受到这种处分的党员,应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察看。经过察看期的考验,确实改正了 错误,表现较好的,才能按时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对于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不能提前 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应当坚持按期办理。[返回]
|
|
782、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支部大会在表决是否恢复其党员权利时,本人 有没有表决权? |
|
党章规定,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满,支部大会表决是否恢复其党员权利的时候,本人没有表决权。[返回]
|
|
783、延长留党察看时间由哪里批准?从什么时候算起? |
|
延长党员留党察看时间,应该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基层党委批谁,并报原批准给予 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委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延长留党察看时间,应从原留党察看期满的时 间算起。[返回]
|
|
784、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又发现新问题,在没有搞清问题之前,能否延长 留党察看时间? |
|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尚未办理恢复正式党员权利手续,又发现了新的违纪问题,应在尽快查清问题后,再讨论决定是否恢复正式党员权利,或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决定延长留党察看时间(只适用于受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或开除其党籍。不能对新的违纪问题线索不经调查核实,就作出延长其留党察看时间或者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的决定。[返回]
|
|
785、党员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期满又未改正错误怎么办? |
|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一年期满,又未改正错误,一般应即开除党籍。但虽然改正错误不好,又未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也可延长一年察看期。经过两年时间的考察,仍然不够党员条件者,应当开除党籍。[返回]
|
|
786、留党察看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
|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首先应由本人向党小组写出要求恢复正式党员权利的申请,报告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留党察看期间改正错误的情况,继续努力的方向等等。支委会根据本人申请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如果事实证明确已改正了错误,可以恢复正式党员权利,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后生效,并报原批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委备案。[返回]
|
|
787、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申请退党,应如何处理? |
|
党章第九条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要求退党的党员。 [返回]
|
|
788、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可否过组织生活? |
|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他权利和义务都同原来一样,仍然要过组织生活。[返回]
|
|
789、党员受留党察看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的手续由哪个部门办理? |
|
党员受留党察看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应由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办理。纪律检查委员会是负责党委纪律检查工作的,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和改变、撤销处分,应由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办理手续。[返回]
|
|
790、党员留党察看期满,因表现不好,不能恢复党员权利,可否作为劝退处理? |
|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不能恢复其党员权利时,对于没有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只限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可以再延长察看期一年。满两年仍然坚持错误不改的,可开除其党籍。劝说党员退党,属于组织处理。不应该也不允许用劝退的措施来代替党纪处分。[返回]
|
|
791、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病故,应当怎样处理? |
|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病故,一般情况下,不必办理恢复其党员权利的手续。但生前对错误的认识较好,具有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有关党组织在该党员病故后及时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返回]
|
|
792、怎样理解开除党籍处分? |
|
对于错误性质严重而又屡教不改,完全丧失了党员条件的党员,就应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对于违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的,一般应开除党籍。符合《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策(一)(二)两项规定,在政治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需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对于严重触犯刑律的必须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党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返回]
|
|
793、“开除党籍”和“清除出党”有无区别? |
|
党员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或有其他严重问题,决定“开除党籍”或“清除出党”,都是为了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从这一点来说,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是,根据被处理对象的错误和问题的性质不同,可分别给予“开除党籍”或“清除出党”的处理。“开除党籍”,是党组织对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党所给予的最高处分。“清除出党”,通常是对那些混进党内的叛徒、特务、反革命分子所采取的一种组织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是有一定区别的。[返回]
|
|
794、开除党籍和劝告退党有何区别? |
|
开除党员党籍,是党内的最高纪律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劝告退党,是党组织劝告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劝其退出党的组织,是党组织采取的除党纪处分以外的组织处理措施之一。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被劝退的党员,党组织要继续关心和团结他们,教育和鼓励他们做一个好公民,以后又有了入党要求并具备了党员条件的人,可以重新入党。[返回]
|
|
795、开除党籍和除名有何区别? |
|
开除党员党籍是党的最高纪律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
除名是指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注销党员在党内的名籍,即取消党员资格。除名不是一 种纪律处分,是党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措施,对退党、劝告退党以及自行脱党的 党员都可以进行除名。
党组织对被宣布除名的人不应该歧视或打击,应热诚地团结、帮助他们。[返回]
|
|
796、党员被开除党籍是否可以重新入党? |
|
犯了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的人,经过五年以上长期考验,已经改正错误。
本人向党组织提出重新人党申请,经过党组织严格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可重新人党,但党中央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除外。[返回]
|
|
797、受纪律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表现好,能否取消处分? |
|
党章第四十四条中指出: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处分。这里讲的取消对党员处分,是指那些处理错了的处分。经复查证明,处分的依据与实际不符,对党员的处分是错误的,就应取消原来的处分。如果处分是正确的,就不存在取消的问题。因为党组织给犯错误党员以纪律处分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促使其改正错误。犯错误的党员在受处分后表现好,说明他接受了教训,提高了思想觉悟,从而达到了党组织执行纪律的目的。不能因此而改变他过去曾犯过错误这个事实,也不能构成要取消他原有处分的理由。党员受处分后认真改正自己的错误,是一个党员应该做到的。如果对党员原来的处分过重或过轻了,在纠正时,应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另给恰当的处分,但这不是取消处分。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期间的考察,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但这也不是取消处分,在用词上只能用“关于恢复某同志党员权利的决定”,而不能用“撤销某同志留党察看处分的决定”。[返回]
|
|
798、违纪党员在党组织未对其作出处分时死亡,怎样进行党纪处理? |
|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未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犯有严重错误的,对于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开除;对于应当受到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应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返回]
|
|
799、如何理解和执行对党组织的“改组”处分? |
|
《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改组适用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受到改组处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中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者外,均作为自然免职。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者由相应的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新的领导机构成员。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党组织的领导成员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违反党的纪律,属于故意违纪的,按共同违纪处理;属于过失违纪的,按照党员干部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对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除对其中负有责任人员予以追究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党组织改组或者解散处分。[返回]
|
|
800、如何理解对党组织的“解散”处分? |
|
《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解散适用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对于受到解散处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错误严重,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开除党籍;不起党员作用,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不予登记,宣布除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应当予以重新登记,对其中犯有错误的,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返回]
|
|
801、处分党员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
|
对违反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依据包括:错误事实依据、认定性质依据、纪律处分标准依据(政策依据)和《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的条件。其所犯错误的事实依据是指,错误事实的情节、后果及有关证据。认定性质依据是指在认定错误事实属于何种性质时,所依据的党内法规或国家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标准依据是指省级以上党的组织发布的关于对不同性质、不同情节的违纪行为应如何给予党纪处分的政策规定性文件。在决定对违纪党员的处分时,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等只能作为参考条件,处分的主要依据只能是错误事实及性质的轻重。根据本人态度的好坏等因素考虑处分时,必须在《处分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返回]
|
|
802、对一个党员需要同时给予党内和行政处分,应如何履行手续? |
|
应该由党的组织和行政部门分别履行审批手续。党的组织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如认为必须给予撤销党外职务处分的,应向党外组织提出建议;需给予其他行政处分的,也可以提出建议,但均须由行政部门讨论决定和履行手续。
党组织给予党员的处分决定中,有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送政府人事部门或其他有关组织。[返回]
|
|
803、对犯了严重错误的党员可否同时给予两种党纪处分? |
|
对犯了严重错误的党员,只能给予一种恰当的党纪处分。应给较轻处分的,不能同时再给较重的处分;应给较重处分的,也没有必要同时再给较轻的处分。在党内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党员,因为犯了错误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不宜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而被调动了工作,或在改选时落选了,以及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后,其所任党内领导职务自然撤销,这都不能认为是同时给予两种党 纪处分。
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一人犯有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 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错误,应当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中应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 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返回]
|
|
804、党员受处分的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
|
支部大会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报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才能生效。因此,党员受处 分的时间,应从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算起。[返回]
|
|
805、改变或撤销处分,应怎样履行批准手续? |
|
对党员和党的组织的处分,如有不当需要改变,或者处分错了,需要撤销的,由原决定 和批准处分的组织办理。在改变或撤销对党员的处分时,如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组织已撤 销,由本人现在的组织办理。[返回]
|
|
806、党章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和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事实材 料”指什么材料? |
|
证明材料是否也要同本人见面?这里所说的“依据的事实材料”,主要是指经过审核, 作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该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材料,而不包括揭发检举和证明材料。揭发检 举材料和证明材料,不得与本人见面。[返回]
|
|
807、支部大会讨论处分决定时,为什么要通知犯错误的同志本人到会? |
|
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决定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受处分的本人到会,允许 他为自己申辩。这样做,一方面便于犯错误党员行使自己的权利,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增 强党的团结;另一方面,使党组织有机会更好地听到犯错误党员本人的申诉,有利于更全面 地考虑和处理问题,作出正确的、恰当的决定。支部大会通过处分决定后,应当把书面的处 分决定交给本人阅看,让他签署意见,然后上报审批。[返回]
|
|
808、党组织对党员的处分决定,是否要交给本人保存一份? |
|
根据《案件审理工作条件》第十八条规定,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经 上级批准后,应连同批复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返回]
|
|
809、上级党组织批复处分是否要向受处分党员本人宣布? |
|
上级党委或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处分的批复,也应向党员本人宣布。[返回]
|
|
810、给党员纪律处分是否都要写出决定? |
|
党组织在决定给予犯错误党员以纪律处分时候,必须写出处分决定。[返回]
|
|
811、怎样写处分决定? |
|
处分决定,是指党的组织对于所受理的违纪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确认违纪人员构成违纪,并依据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某种纪律处分的正式文书。处分决定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包括标题、所处分人的基本情况。标题要点出犯错误党员的姓名和给予的处分,如《关于给予×××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所处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现任职务等。正文要写处分所依据的错误事实和对违纪党员的行为性质的认定和给予的具体处分。写进处分决定的错误事实,必须是证据确实、充分的事实,经查证已否定或不能认定的问题不应写入;必须是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违纪错误事实,属于批评教育范围的一般缺点、错误不应写入。叙述错误事实要详细得当,处分决定的篇幅不宜太长。对违纪人员的行为性质的认定和给予的具体处分,应当在高度概括违纪人员的错误的事实的基础上,分析认定其错误性质,并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人错误的事实情节、造成的后果等确定给予什么处分。在确定所给予的处分时要恰当地引用有关条款。引用条款一律用全称。用词要严谨、规范,力求准确无误,尾部要写作出决定的机关全称和年、月、日。对于共同违纪的案件,对应受处分的人员,应分别作出处分决定。[返回]
|
|
812、党员犯了错误,支部大会表决给予党纪处分时,本人有没有表决权? |
|
一个党员犯了错误,支部大会表决给予他党的纪律处分的时候,他本人有表决权。[返回]
|
|
813、发现共产党员因进修或借调而离开原单位之前犯有错误,应由哪个党组织进行处理? |
|
党员犯了错误,原则上应由党员的正式关系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进行处理。如果党员的正式关系已转至进修或借调的单位,则应由该党员现在所在单位党组织处理。原单位党组织应协助现在单位的党组织查清问题。[返回]
|
|
814、如何理解免予处分? |
|
《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于违反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免予处分条件的党员,可以免予处分。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处分,要作出书面结论。[返回]
|
|
815、如何理解不予处分? |
|
《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于犯有《条例》分则中规定的错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不予处分。[返回]
|
|
816、怎样理解从重、从轻处分? |
|
《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七条规定,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后,主动退赔、退赃的,可以从轻处分。[返回]
|
|
817、对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及经济方面的共同违纪,如何运用“处分”? |
|
《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另有规定的以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 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 违纪的总数额处分。[返回]
|
|
818、怎样理解减轻、加置处分? |
|
《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 历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返回]
|
|
819、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节有哪些? |
|
《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主动交代错误的;
(2)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4)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5)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返回]
|
|
820、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节有哪些? |
|
《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2)包庇同案人的;
(3)强迫、唆使他人违犯纪律的;
(4)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5)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的;
(6)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返回]
|
|
821、对党员的违纪行为可否比照处理? |
|
《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犯有本《条例》分则中没有规定的错误,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报中央纪委批准;其他案件由省(部)级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返回]
|
|
822、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如何给予党纪处分? |
|
《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
(1)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2)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
(3)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4)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5)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6)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前款第3项不包括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
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 ,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 看处分:
(1)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 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2)两项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 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一律开除党籍。[返回]
|
|
823、《纪律处分条例》对有关责任人员是如何区分的? |
|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 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
(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
(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返回]
|
|
824、什么是直接经济损失? |
|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直接责任者的行为有直接关系而造成财产毁损的实际价值。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的牵连的其他损失是间接经济损失。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是指到立案时为止的实际损失数额,通过办案挽回的经济损失部分仍计算为直接经济损失,在量纪时可作为从轻的情节考虑。[返回]
|
|
825、主动交代指的是什么? |
|
主动交代,是指犯错误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组织检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返回]
|
|
826、对违纪党员的违纪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应如何处理? |
|
对于违犯纪律的党员实施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赔或者收缴;非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取消或者纠正。[返回]
|
|
827、什么是失职错误? |
|
失职错误,是指在党和国家的各级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共产党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返回]
|
|
828、政治类的违纪行为主要有哪些?应如何处理? |
|
《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政治类的错误主要有以下12种:
(1)组织和参加反对党的基本路线为目的的集会、游行等活动,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起骨干作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2)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经批评教育后仍坚持错误不改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拒不执行党中央关于改革开放和其他重大方针、政策,或者作出与中央方针、政策相违背的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进行分裂党的活动,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5)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成员,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检讨错误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严重警告或者警告处分。
(6)逃往国外、境外不归或者滞留国外、境外不归,并有反对党和社会主义祖国的言行或者申请政治避难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故意为叛逃人员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参加反动会道门并在该组织中进行反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进行反动活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参加国外、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外、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刊登、广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或者出版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出版物的,对决定刊登、广播、出版的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1)违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利用宗教煽动骚乱闹事的,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积极参与上述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中有悔改表现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12)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和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
829、组织、人事类的违纪行为主要有哪些?应如何处理? |
|
《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组织、人事类的错误主要有以下12种:
(1)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的决定,或者独断专行,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在重大问题上,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安排到领导岗位或者其他重要岗位,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
(7)在干部、职工的考试、招聘、录用、考核、评定职称、晋升职务、工资以及在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方面的工作中,违反党和国家的人事、劳动、干部制度和有关规定;利用职权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谋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8)在招生考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和考生其他档案材料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以不正当方式或者手段,谋求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人出国、出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临时出国、出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外、境外期限,或者 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主要责任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1)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出境团(组)中的共产党员,擅自脱离组织的;从事外事、 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共产党员,违反规定同外国机构、外国人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 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2)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出境团(组)中的共产党员,脱离组织出走不归,但是没有 反对党和社会主义祖国的言论或者行动的,停止其党籍;出走时间超过6个月的,按照自行 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不满6个月又自动回归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撤销 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故意为出走人员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 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作出检查的,免予处分。
|
|
830、经济类的违纪行为主要有哪些?应如何处理? |
|
《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经济类错误主要有以下44种:
(1)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贪污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防疫、支前款物的,从重或者加 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以及其他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 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企业(公司)的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 籍处分。
(3)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个人财物,或者 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付少量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 性地付少量报酬使用劳动力,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开 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到下属单位或者 其他单位报销的,依照前款处理。
(4)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6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 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 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索取贿赂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以及其他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员,收受贿赂,情节较轻,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照第一款处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或者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退(离)休人员,利用原职务的影响,为他人谋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共产党员,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6)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用户、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 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党和国 家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党和国家机关违反党和国家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 ,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 他人谋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接受对方财物,应 当追究该党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0)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行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 籍处分。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依照前款处 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或者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1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贿,或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2)盗窃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诈骗财物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中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5)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16)进行走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走私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以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走私毒品、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走私的,从重处分。
(1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走私,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 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走私毒品、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或者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开除党籍处分。
(18)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9)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偷税、抗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1)纳税单位以及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偷税、抗税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人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或者补贴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4)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或者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以及其他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进.
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防疫、支前款物的,或者由于挪用公款给 国家、集体或者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25)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或者将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防疫、支前款物的,或者由于挪用经费给国家、集体或者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26)个人借用公款超过6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个别确因生活困难借用公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7)利用职权用公款超标准建房、买房、装修住房,供个人居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8)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进口豪华小轿车,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规定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依照前款处理。
(29)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的交往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
请,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0)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合等的娱乐活 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资财,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送礼、请客或者以其他 方式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资财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 党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 分。
(32)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营 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利益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 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3)县和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 誉职务)的,以及兼职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含中层)领导干部、国有中小型企业负责人中的共产党 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或者招聘的领导干部、企 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中的共产党员、企业党组织的领 导干部,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及其他酬金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 党内职务处分。
(34)党和国家机关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5)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买卖股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 悔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国家规定购买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购买企业内部职工股的,给予警告、严 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6)在股票发行与交易过程中,与证券从业人员等互相串通,根据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 接地买卖股票、办理过户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7)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 ,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 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8)税务、海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共产党员,违反规定超越权限擅自为纳税人减免税收,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9)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超越权限擅自为纳税人减免税收,或者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情节严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0)金融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法贷款造成贷款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由于行政机关非法干预,致使金融工作人员犯前款错误的,对金融工作人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其中金融工作人员进行了抵制的,不予处分。
(41)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强迫金融机构贷款造成损失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2)破坏公私财产或者哄抢公私财产的组织者、为首者和骨干分子,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3)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共财产或者私人财产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4)在财政金融方面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返回]
|
|
831、失职类的违纪行为主要有哪些?应如何处理? |
|
《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失职类错误主要有以下14种:
(1)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①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者在方针、政策方面作出错误决策的;
②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公开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的;
③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科研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或者在发生重大事件时不及时解决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2)在发生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的情况下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的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工作中,由于失职,给国家、集体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4)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集体或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①对下属企业生产、销售假冒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②对下属企业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或者其他危害人民健康的商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③对所辖地区、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④对本单位或者直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纠正的。
(5)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质量、技术事故,或者使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6)在对内、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集体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①工作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②不了解对方资信情况,盲目与之签订合同,或者擅自改变合同,或者未签订合同即预付货款,或者为对方担保贷款以及以其他形式交易而被骗的;
③发现购进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不采取措施,以致延误索赔期的;
④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合同,以致被对方索赔或者退货的;
⑥在对内、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7)在物资储藏、运输工作中,由于工作失职,致使物资丢失、损坏、变质,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8)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①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方面的法规,致使发生爆炸、火灾、翻车、沉船、飞机失事、工程倒塌以及其他事故的;
②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
③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恶性事故的。
(9)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失职,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因工作失职,致使所属人员叛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失职,致使所属人员出走,情节较轻的,免予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1)在经济监督、执纪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中失职,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2)具有执纪执法职责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3)由于工作失职,致使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等某一方面发生严重事故或者遭受较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14)对因工作失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是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返回]
|
|
832、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的违纪行为主要有哪些?应如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