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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党的代表大会与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

238、什么是党代表大会?
239、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240、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241、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242、党代表大会的名称及次数的排列是怎样的?
243、代表是党代表会议?
244、党代表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245、党代表会议与党代表大会有哪些区别?
246、党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是怎样的?
247、党代表会议的组织领导由谁负责?
248、什么是党员大会?
249、党员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250、党员大会的时限如何确定?

251、党员大会的组织领导由谁负责?
252、合同制工人(包括轮换工、临时工)中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253、党的临时组织关系转到外单位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254、持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现所在单位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255、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时,上级党组织是否可以指定某些党员作代表候选人?
256、上级党组织是否可以把党委成员分配到所属党组织参加代表选举?
257、在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选出的代表已调离原选举单位后,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
258、在什么情况下代表视为出缺?
259、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出缺后怎么办?
260、代表选出后,因特殊原因推迟召开党代表大会时,是否要重新选举代表?
261、党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或预备会议上,如有人对个别代表的资格提出质疑,问题又一 时查不清楚的,应如何处理?
262、代表大会闭后会,接到揭发代表问题的信件应如何处理?
263、预备党员中列席党代表大会?
264、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补选党委委员,出席会议的代表如何产生?
265、怎样理解预选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原则上按得票多少为序”的规定?
266、选举能否设弃权票,对某候选人投弃权票后能否另选他人?
267、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否要有一定条件?
268、召开党代表大会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269、召开党代表大会有什么样的筹备组织?它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270、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是什么?
271、上届党的委员会委员是否可以不经选举而作为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272、党员有重大问题尚未审查清楚,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273、撤销代表资格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274、代表资格审查机构应如何设置?
275、为什么要对代表的资格进行审查?怎样审查?
276、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的内容有哪些?
277、党的基层代表大会可否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278、党的基层代表大会是否一定要设立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如何产生?
279、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任务是什么?
280、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开幕和闭幕时奏什么乐曲?
281、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是否要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282、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否仅限于从本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代表中产生?
283、党的关系在地方,受双重领导的单位的党组织,可否选举代表出席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召开的党代表大会?
284、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代表机关是否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选举出席地方代表大会的代表?
285、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到会人数有什么要求?
286、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指派的书记、副书记、常委是否还要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287、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为什么要选举产生?
288、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是怎样规定的?
289、什么是直接选举?
290、什么是间接选举?
291、什么是等额选举?
292、什么产差额选举?
293、为什么要实行差额选举?
294、党内哪些职务的选举要实行差额选举?
295、什么叫预选?
296、预选结果在什么范围内公布?
297、经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后,正式选举时还要不要实行差额选举?
298、党内选举为什么要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299、党内选举中哪些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哪些人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300、怎样保证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01、党的基层组织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
302、党的基层组织改选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303、上级党组织是否可以指定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候选人?
304、受过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305、本单位的党员行政负责人是否都必须被提名为候选人?
306、为什么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要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307、为什么选举前要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情况?
308、介绍候选人情况应注意哪些问题?
309、介绍候选人情况可采用哪些具体方式?
310、对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党龄有什么要求?
311、由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是否是当然候选人?
312、印制选票应注意哪些问题?
313、多余的选票如何处理?
314、应当准备什么样的投票箱?
315、选举大会的会场怎样布置?
316、在选举中怎样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317、填写选票和投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318、选举大会应如何产生和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
319、哪些人不能担任选举大会的监票、计票工作?
320、怎样确定选举的有效和无效?
321、获得超过半数票者少于应选名额时怎么办?
322、获得超过半数票多于应选名额时怎么办?
323、改选后怎样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324、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基层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应由谁主持?
325、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及常委怎样选举产生?
326、党的基层委员会是否可以建立常务委员会?
327、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会委员能否由上级党组织个别指派?
328、没有党的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329、离职学习的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330、在什么情况下选举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选票?
331、委托他人代写选票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注意什么?
332、召开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代表为什么不能委 托他人代为投票?
333、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334、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时是否可以留出委员空额?
335、已经投出的选票可否取回更改?
336、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做好哪些工作?
337、在对不足名额另行选举时,候选人如果提出自己不再作为候选人,应如何对待?
338、公布选举结果后,发现计票有差错怎么办?
339、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时,是否可以只选副书记而不选书记?

238、什么是党代表大会?

  党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一项带根本性的组织制度,是党的各级组织包括中央组织、地方各级组织和部分基层组织讨论、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和选举党的领导机关的会议。
  《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返回]

239、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党章》第25条做了明确规定:(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2)听了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3)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返回]

240、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职权有:(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2)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不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纪检工作可作为党委报告的一个内容);(3)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还有权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返回]

241、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时限《党章》没有做统一的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按规定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党代表大会的时限原则上应同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任期一致。[返回]

242、党代表大会的名称及次数的排列是怎样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名称一般应与行政区划或单位的名称相一致,如:“中国共产党×××省第××次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厂(所或其他基层单位)第××次代表大会”。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次数排列一般采取累计方法,如××省已召开过九次代表大会,下一次代表大会叫“中国共产党×××省第十次代表大会”。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可以排列次数,“次”的计算方法原则上参照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排列计算方法。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所在地方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名称变更,不论其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是否发生变化,凡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党代表大会的次数应重新排列。党的地方组织所在地方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名称末变,不论其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有无变化,其党代表大会的次数仍应连续排列计算。[返回]

243、什么是党代表会议?

  《党章》第12条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按照上述规定精神,党代表会议,是指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的、由代表参加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
  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符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在党代表大会不实行代表常任制情况下,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返回]

244、党代表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党章》第20条规定:“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党的地方各级代表会议的职权《党章》没有具体规定,原则上可参照执行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主要包括: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调整和增选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部分成员,其数额不得超过经党代表大会选出的各自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返回]

245、党代表会议与党代表大会有哪些区别?

  党代表会议与党代表大会的不同之处主要是:
  (1) 地位作用不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而党的代表会议只是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遇有重要问题需要及时讨论决定时,由中央委员会或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召集的重要会议。
  (2) 职权不同。一是党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党代表会议没有这项职权;二是党代表大会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党代表会议只能调整和增选部分成员,并有一定数额限制。
  (3) 开会的领导机构不同。党代表大会成立大会主席团,作为大会的组织领导机构。党代表大会不设主席团,会议的领导由党的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4) 开会时限不同。党代表大会一般有时限规定。党代表会议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没有时限要求。
  (5)代表的产生办法不同。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由下一级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而党代表会议的代表产生办法是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按照党内通常的做法,部分代表可以不经选举产生。[返回]

246、党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是怎样的?

  《党章》第12条规定:“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党章》对代表会议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未作具体规定。但一般来说,代表会议的代表主要由三个方面的人员组成:(1)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2)不是上述委员会成员的同级党政部门、群众团体和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党员主要负责人;(3)各条战线的优秀党员代表。前面两个方面的人员可不经选举,由党的委员会确定为党代表会议代表即可。各条战线的优秀党员代表,名额由召开代表会议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通常为党代表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并分配给所属党组织,采取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等方式选举产生。在优秀党员代表中,少数民族党员、女妇党员要有适当的比例。出席党代表会议的代表,都有表决权、选举权。[返回]

247、党代表会议的组织领导由谁负责?

  根据《党章》的规定,党代表会议是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的,所以召开党代表会议不必设主席团,会议的具体组织领导由党的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返回]

248、什么是党员大会?

  党员大会是指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召集的,由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下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到会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返回]

249、党员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职权主要是:
  (1) 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的报告;(2)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3)选举党的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返回]

250、党员大会的时限如何确定?

  党员大会的时限《党章》没有作规定,一般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但换届选举的党员大会,必须在委员会任期届满时召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换届选举的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一年。[返回]

251、党员大会的组织领导由谁负责?

  党员大会的组织领导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负责。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主持。[返回]

252、合同制工人(包括轮换工、临时工)中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在党内选举中,合同制工人(包括轮换工、临时工)中的正式党员的权利,与正式职工中的党员的权利是相同的。只要得到多数党员的同意,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一些合同制工人(包括轮换工、临时工)较多的基层党组织,在召开党代表大会时,应注意选举适当数量的这些工人中的党员作代表,但必须坚持代表的条件。[返回]

253、党的临时组织关系转到外单位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的精神,因参加短期培训、学习或参与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等原因,按规定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由于党的正式组织关系还在原工作单位,在原单位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鉴于出席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要参与讨论决定党内重要问题,选举党的领导机构,所以,在提名和选举党代表时,既要充分考虑代表人选的政治素质和代表性,也要考虑选出的代表能否按期参加代表大会。对于因前面所述几种原因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确实不能按期回来参加党代表大会的党员,一般以不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为好。[返回]

254、持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现所在单位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持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因其正式组织关系尚在原工作单位,在现所在单位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不能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返回]

255、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时,上级党组织是否可以指定某些党员作代表候选人?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精神,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上级党组织不能指定某些党员作代表候选人。[返回]

256、上级党组织是否可以把党委成员分配到所属党组织参加代表选举?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时,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一般不要分配到所属党组织参加代表选举,而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代表选举。少数大型企事业单位,如因党的委员会委员(常委)较多地集中在一个或几个党支部,不便于进行代表选举时,也可以将部分党委委员(常委)分配到所属其他党组织参加选举。至于这些委员(常委)是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或被选举为代表,应当尊重选举单位大多数选举人的意志。
  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常委)如果未能当选为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党代表大会。[返回]

257、在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选出的代表已调离原选举单位后,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

  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选出的代表在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以内调动工作的,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如已调离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并已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出,则不能作为代表出席党员代表大会。在这种情况下,如工作需要和条件允许,原选举单位可以补选代表。[返回]

258、在什么情况下代表视为出缺?

  经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般可视为出缺:死亡;患精神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本人辞去代表资格,并经选举单位多数党员(代表)同意;由于各种原因被取消代表资格;在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调到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以外单位工作,并已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出。[返回]

259、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出缺后怎么办?

  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出缺时,可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因时间关系来不及补选的,经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以不再补选。[返回]

260、代表选出后,因特殊原因推迟召开党代表大会时,是否要重新选举代表?

  党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之前,应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代表选出之后,要按照党的委员会所作决定和上级党组织批准的时间,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如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能自行决定推迟召开。党代表大会选出之后,确有特殊原因,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推迟召开大会时,如果原来选出的代表变化不大,一般可不再重新选举代表。个别代表出缺,可由其选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补选。如果原来选出的代表变动较大,应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重新进行选举,并应向所属党组织以及原选举产生的代表说明重新选举的原因,认真做好工作。[返回]

261、党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或预备会议上,如有人对个别代表的资格提出质疑,问题又一时查不清楚的,应如何处理?

  党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或预备会议上,如有人对个别代表的资格提出质疑,问题又一时查不清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对所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果属于一般性问题,虽然一时查不清楚,但不影响其代表资格的,可以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或预备会议提出准予参加代表大会,会后由选举单位继续进行审查的意见,请主席团会议或预备会议作出决定。如果问题的性质比较严重,虽没有查清全部事实,但就已清楚的问题看,已明显影响其代表资格的,可以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或预备会议提出暂不让其出席会议的意见。至于是否撤销代表资格,待问题全部查清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确需撤销代表资格的,可按党代表大会闭会后撤销代表资格的办法处理。[返回]

262、代表大会闭会后,接到揭发代表问题的信件应如何处理?

  代表大会闭会后,党组织接到揭发代表问题的信件,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揭发的问题发生在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足以确认不具备代表资格,则应责成原选举单位党组织讨论,作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决定,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如果揭发的问题发生在党代表大会闭会之后,则应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问题的性质,按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作严肃处理。一般可不再撤销其代表资格。[返回]

263、预备党员可否列席代表大会?

  预备党员可以列席党代表大会。一些担任领导职务的预备党员列席党代表大会,有助于他们学习党内生活的有关知识,提高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自觉性,也有利于他们广泛听取代表的意见,改进工作。[返回]

264、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补选党委委员,出席会议的代表如何产生?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补选党的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的代表可以是换届选举时选出的代表,也可以重新选举代表。具体采用哪种办法,由召集党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返回]

265、怎样理解预选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原则上按得票多少为序”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预选时,“确定正式候选人,原则上按得票多少为序。”意思是说,预选后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主席团一般应按得票多少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在特殊情况下,主席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完全按得票多少来确定正式候选人,即预选后可以进行“微调”。允许在特殊情况下进行“微调”,这是考虑到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原则上都获得了作正式候选人的资格;在选举中确实存在有代表性较强的同志得票与其他同志相差无几的情况。允许“微调”,可以使代表或委员会委员的构成更加合理,有利于工作。执行这一规定,要注意把握两点:一是预选和正式选举都是选举,都必须严格按选举规则办事。只有在预选中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才能被列为正式候选人。二是在一般情况下,确定正式候选人应按得票多少为序;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大会主席团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党组织的意图,在不违背选举人意志的基础上作适当的“微调”。同时要切实做好选举人和有关被选举人的思想工作。[返回]

266、选举能否设弃权票,对某候选人投弃权票后能否别选他人?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都明确规定:“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选举时投弃权票,也是选举人的一种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对弃权票的计算方法,目前各地做法不尽相同。一种是把弃权票与不赞成票一样对待,投弃权票后可以另选他人,只要选举人的赞成票不超过应选名额,即认为该选票有效;另一种是把弃权票看作对某一票(或几票)权利的放弃,投弃权票后不能另选他人,选票上赞成票不超过应选名额减去弃权票数的差,即认为该选票有效。这两种办法究竟采用哪一种,各地在每次选举前制定选举办法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规定,经多数选举人通过后执行。[返回]

267、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否要有一定条件?

  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正式党员,而且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一般应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关键时刻和重大原则问题上,是非分明,坚定地站在党的立场上。
  (2)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议政、议事能力;
  (3) 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起表率作用并作出显著成绩;
  (4) 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受到群众的拥护;
  (5) 坚持党性原则,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如实反映本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返回]

268、召开党代表大会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充分作好党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是开好党代表大会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立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筹备工作计划。
  (2) 召开党委全体会议,作出召开党代表大会决定。
  (3) 起草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报上级党委审批。
  (4) 印发代表选举工作通知,组织指导代表选举单位做好代表选举工作。
  (5) 做好换届人事安排工作,提出大会领导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6) 起草党的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领导讲话等。
  (7) 做好党代表大会选举的准备工作。
  (8) 做好党代表大会的宣传报道工作。
  (9) 做好党代表大会的会务准备和安全保卫工作。[返回]

269、召开党代表大会有什么样的筹备组织?它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换届选举是各级党组织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党的各级委员会不仅要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而且要积极主动地认真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召开党的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党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应在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党的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建立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组织领导,但筹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提交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党的委员会领导成员组成,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
  其主要任务是:
  (1) 人事安排工作小组。工作人员一般从组织部门抽调,组长一般由党委负责同志或组织部负责同志担任。主要任务是:组织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预备人选的民主推荐、考察工作,并起草向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报告;拟定党代表大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编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名册、登记表,起草有关情况说明等。
  (2) 代表选举工作小组。工作人员一般从组织部门抽调,组长一般由党委负责同志或组织部负责同志担任。主要任务是:起草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组织、指导各选举单位选举代表;对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起草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起草党代表大会和两个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办法;拟定党代表大会特邀代表、列席人员、来宾建议名单;编制代表名册等。
  (3) 文件起草工作小组。工作人员一般从党的委员会的有关部门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抽调。组长一般由党委负责同志担任。主要任务是:起草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起草党委负责同志在有关会议上的讲话;起草有关决议、通知等文件材料。
  (4) 会务准备工作小组。工作人员一般从党的委员会的有关部门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抽调,组长一般由党委秘书长或办公厅(室)负责同志担任。主要任务是:编制党代表大会经费预算;拟定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安排及其他会务文件;制作会议有关证件等。[返回]

270、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是什么?

  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可根据党员人数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在分配代表名额时,应注意以下两点:(1)要把党员人数作为分配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主要根据。(2)要注意代表的广泛性,以利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某些单位虽然党员人数较少,但工作性质特殊,为了保证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能顺利地贯彻落实,从工作需要出发,可以分配适当的代表名额,不宜简单地按照党员人数多少分配代表名额。[返回]

271、上届党的委员会委员是否可以不经选举而作为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不能。任何人都不能不经选举而作为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返回]

272、党员有重大问题尚未审查清楚,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党员因重大问题接受党组织审查期间,不宜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这是因为,选举出席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代表候选人除必须具有党章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在政治立场、思想品德、工作成绩等各方面应当是好的,为广大党员所信赖的。党员涉嫌重大问题,在没有审查清楚以前,无法对其作出正确结论,故不宜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返回]

273、撤销代表资格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撤销党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事情,党组织必须慎重对待。撤销代表资格需要履行的手续一般是:(1)如果在党代表大会之前发现某个代表不具备资格,即由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机构提出意见,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党的基层代表大会可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出意见,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原选举单位可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如果原选举单位来不及或不同意撤换的,则应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意见,提交大会主席团会议或大会预备会议决定。基层党代表大会应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出意见,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党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2)代表大会闭会后,发现代表大会召开前某个代表确有问题,且不符合代表资格的,可由原选举单位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意见,报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作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决定。[返回]

274、代表资格审查机构应如何设置?

  代表资格审查机构的设置,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与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不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工作。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十人左右。成员必须由党代表大会中有比较丰富的党的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一般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主任一至二名,一般由党委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由党的委员会决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工作。代表资格审查小组,一般由党的委员会的书记或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组织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熟悉党的工作的同志组成。[返回]

275、为什么要对代表的资格进行审查?怎样审查?

  对参加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进行代表资格审查,目的是保证代表的质量,保证党代表大会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由上届党的委员会决定成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
  一是审查代表酝酿提名和选举产生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二是审查代表是否符合条件。代表资格审查情况,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向大会主席团报告,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大会预备会议报告,经主席团或者预备会议审查通过获得代表资格的代表,方可正式参加大会。[返回]

276、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的内容有哪些?

  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选举单位的划分选举代表所采取的会议形式,代表选举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
  (2) 各选举单位在提名、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及进行选举过程中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民主的情况;
  (3) 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所属正式党员人数、本次代表大会当选代表人数及代表构成情况;
  (4) 对代表资格审查的情况,包括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核实及处理情况;
  (5) 提出对代表资格认定的意见。[返回]

277、党的基层代表大会可否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如工作需要,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党员领导干部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非党领导干部列席部分会议。列席会议人在会上有发言权,但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如果列席人数较多,一般应单独编组活动。列席人员参加大会的哪些活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返回]

278、党的基层代表大会是否一定要设立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如何产生?

  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应设大会主席团,负责主持大会并处理大会有关事务。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人选名单,也可由各代表团(组)提名。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需经到会代表充分酝酿讨论,在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表决通过。
  在任期内召开代表大会的,可不设大会主席团。会议由党的委员会主持。[返回]

279、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任务是什么?

  党代表大会主席团是大会的组织领导机构。会议期间有关大会的重大问题,都必须经大会主席团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大会主席团的主要任务是:
  (1) 按照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议程主持大会;
  (2) 组织代表审议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 组织代表审议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4) 在组织代表进行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确定需经代
表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并主持选举;
  (5) 起草代表大会有关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6) 讨论决定大会的有关重大问题。[返回]

280、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开幕和闭幕时奏什么乐曲?

  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开幕和闭幕时应奏《国际歌》。[返回]

281、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是否要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按照习惯作法,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正式召
开前,都要先召开预备会议,决定党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或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和大会秘书长名单;通过党代表大会议程。
  通过其他需要确认的事项。[返回]

282、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否仅限于本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代表中产生?

  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不限于从本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代表中产生。也就是说,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其代表候选人,不仅可以是本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也可以是本级党组织所属范围内的党员,还可以是召开党代表大会范围内的上级党组织所属的党员。[返回]

283、党的关系在地方,受双重领导的单位的党组织,可否选举代表出席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召开的党代表大会?

  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时,党的关系在地方,受双重领导的单位的党组织,因党的关系不在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因此,不能选举代表出席其党代表大会。如果工作需要,这些单位可以委派党员列席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召开的党代表大会。[返回]

284、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是否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选举出席地方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按照《党章》规定精神,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不能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根据党委授权领导的党组织出席地方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应由所属党的地方组织或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虽然也是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但考虑到其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经党的委员会授权,机关工作委员会可以召开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党代表大会代表。[返回]

285、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到会人数有什么要求?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选举。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如果有选举权原到会人数正好为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可算作会议有效。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中央组织部在工作问答中提出,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返回]

286、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指派的书记、副书记、常委是否还要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在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常委、书记、副书记不必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委、副书记自然是委员会的委员,不需要再履行增补委员的手续。[返回]

287、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为什么要选举产生?

  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必须经选举产生,这是党的组织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他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担负着率领广大党员、群众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任,其领导成员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样做,有以下两方面的好处:
  一方面,有利于领导成员接受党员的监督,增强责任感。哪些党员能够带领广大党员和群众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广大党员心里最清楚。民主选举,实际上是党员对党组织领导成员进行评价和选择。通过选举,可以对那些勤勤恳恳、不谋私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员给予鼓励;同时对有某些缺点、错误的党员给予教育和鞭策。使每一个当选的领导成员懂得,权力是党员群众给的,必须接受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从而促使他们不断提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好党的工作的自觉性。
  另一方面,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党员(党员代表)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讨论党的工作,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党的干部和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可以促使每一个党员增强民主意识,既有利于活跃党内民主生活,又有利于调动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通过选举,还可以促使党员增强党的观念,因为选举是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要求每一个党员严格遵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处理好个人和组织、少数和多数、下级和上级的关系。[返回]

288、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党章》第26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任期均为五年。
  《党章》第30条分别对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作了原则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根据《党章》的原则规定,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任期作了如下具体规定: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党的委员会、地(市、州、盟)级和地(市、州、盟)级以上机关党的委员会执行四年任期,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村党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返回]

289、什么是直接选举?

  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
  党内的直接选举,一般是在党的基层组织进行,即召开党员大会由党员直接投票选举党 的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返回]

290、什么是间接选举?

  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
  党内的间接选举,一般是在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和部分基层组织进行,即召开 党代表大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代表大 会的代表。[返回]

291、什么是等额选举?

  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
  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党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 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 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实行等 额选举。[返回]

292、什么是差额选举?

  指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
  差额选举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 选举;二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返回]

293、为什么要实行差额选举?

  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选举 人的意志;也有利于促使被选举人增强革命事业心,密切联系群众,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 有机结合起来。从实践经验看,正确地实行差额选举,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选举人对被 选举人有充分的了解,组织内部没有派性干扰等。[返回]

294、党内哪些职务的选举要实行差额选举?

  目前,实行差额选举的主要有,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 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 员,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以及各级党代表大会的 代表,都要实行差额选举。其中,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党的地方各级纪律 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应不少于10%;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 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应不少于20%;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 额,要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二人。[返回]

295、什么叫预选?

  指在党内选举时,为确定正式候选人而进行的选举。
  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一般可先采用差额 预选方式,选举产生正式候选人,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实践证明,在党内选举中实行差额预 选,有助于选举工作的组织实施。[返回]

296、预选结果在什么范围内公布?

  预选的目的,是确定正式候选人。预选的结果应向主持选举的领导机构报告。由主持选 举的领导机构在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人选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提出 正式候选人名单,通告选举人。[返回]

297、经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后,正式选举时还要不要实行差额选举?

  经差额预选产生正式选举候选人后,在正式选举时一般可不再实行差额选举。预选的主 要目的是产生与应选名额相等的候选人,以使正式选举易于成功。如在预选中,得赞成票超 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者多于应选名额时,一般情况下可以按照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出 与应选名额相等的候选人名单,正式选举时不再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由党员大会(党员代 表大会)决定,将得赞成票超过半数者都作为候选人,正式选举时再实行差额选举。[返回]

298、党内选举为什么要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党章规定,在党内选举中,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选举或不选任 何一个候选人,或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 举某个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使选举人免除顾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更好地行 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可能出现的某些违反党内选举规定的行为,保证选举 工作的顺利进行。[返回]

299、党内选举中哪些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哪些人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党组织的领导成员和选举出席上级党 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代表时,正式党员(包括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 ,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另外,只持有临时组织关系即党员证明信的党员,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进行选举时,候补委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返回]

300、怎样保证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认真保障党员和党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建立健全党员大会 或党代表大会制度,按期换届选举。二是要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对 选举人提出的询问要作出负责的答复。三是不得搞“保证”选举。选举人有权对候选人投赞 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选举人不选已确定的候选人,另选他人或选自己,任何人不 得干涉。四是每一个党员或党代表,应该正确对待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应该尊重别 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尊重多数选举人的意志。五是有关的党组织对于侵犯选举人与被选 举人权利的行为,应严肃处理。在选举中如发现搞非组织活动,以及追查选票、虚报票数等 违反党章和有关选举工作条例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返回]

301、党的基层组织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

  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 期举行。这个规定精神对党的基层组织也是适用的。这里所讲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遇到 某些突发性事件或严重自然灾害等,党的基层组织必须全力以赴去处理的;任期届满时,正 好需要集中一段时间完成某项紧迫任务的;发现党的组织有严重问题需要进行整顿的等等。 党的基层组织如遇上述情况,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此外, 由于党员外出较多,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达不到规定人数的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 准,也可将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适当提前或推迟到党员能相对集中的时候召开。[返回]

302、党的基层组织改选前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其会前的准备工作由同级党 的委员会负责。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时,其准备工作主要有:
  (1)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
  (2)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
  (3)准备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需要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讨的有关文 件。
  (4)指导所属党组织酝酿选举代表。
  (5)审查代表资格。
  (6)按照规定的程序酝酿、提出委员候选人预备名单。
  (7)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
  (8)划分代表团(组),确定各代表团(组)临时召集人。
  (9)做好各项会务工作。如安排大会日程、制作证件、布置会场等。
  (10)做好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准备工作可以参照上述内容进行。[返回]

303、上级党组织是否可以指定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候选人?

  按照规定,在召开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时,其候选 人应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或党组织的意见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上级党 组织不得直接指定候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候选人建议人选, 但必须提交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党员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是否列入候选 人名单。[返回]

304、受过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 选人?

  对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因此不能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对于近期内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 职务处分的党员,虽然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提名为委员候选人,但从有 利于工作和有利于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出发,这些同志一般不宜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对于历史 上曾经受过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期满后 已恢复了正式党员权利的党员,如果确已认识并改正了所犯错误,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得到 所在党组织和大多数党员的信任,具备委员候选人条件的,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返回]

305、本单位的党员行政负责人是否都必须被提名为候选人?

  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机构成员中有党员行政负责人是必要的。在酝酿 候选人时,党组织可以向党员说明这一点。党员行政负责人是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要根 据多数党员、党组织或代表的意见来确定。[返回]

306、为什么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要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票上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在多年实践中证明简便易行,也可以避免人为 造成候选人获选机会不平等的情况。这样做,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保障选举人和被选举人 的民主权利。应当指出,在实行差额选举时,选举人应考虑被选举人的各方面因素,慎重选 择人选,不能简单地按照候选人的排列顺序画选票。在候选人较多的情况下,尤其要注意这 一点。[返回]

307、为什么选举前要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情况?

  党章规定,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的权利。选举前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 情况,是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党代表大会主席团的重要职责,也是切实保障选举人能充分行 使民主权利,搞好党内选举的重要环节。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等,是选举 人在选举时进行选择的基本依据。只有在选举前认真负责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各方面情 况,使选举人真正了解候选人,选举人才能在投票时择优选举,避免盲目投票;才能有效地 防止选举走形式,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返回]

308、介绍候选人情况应注意哪些情况?

  在介绍候选人情况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仅要重点介绍候选人的优点、长处和 工作成绩等,同时也要如实地指出候选人的不足和缺点,使情况介绍真正反映出每个候选人 的特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时,不能对选举或不选举某个候选人进行 暗示,更不能借介绍候选人情况之机搞保证选举。[返回]

309、介绍候选人情况可采用哪些具体方式?

  介绍候选人情况,除了由选举单位党组织或党代表大会主席团对候选人的情况进行书面 介绍以外,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实践中采取了多种方式,有的由候选人所在的党组 织出面介绍;有的根据选举人的要求,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 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除了要坚持由选举单位党组织或党代表大会主席团对候 选人的情况进行介绍以外,还要采用其他什么方式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可由各个党组织根据 选举人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返回]

310、对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党龄有什么要求?

  根据《党章》第26条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的委 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区、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 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没有规定党龄要求。从实践经验看,党的基层组织 要完成所担负的任务,领导班子成员应具有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和党务工作经验。因此,在 酝酿提名党的支部委员会、党总支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委员特别是对书记、副书记人选时, 应考虑到这一点。
  《党章》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没有规定党龄要求,但是考虑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 会承担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内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的重任,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应有坚强的党性和一定的党内生 活经验,因此,在酝酿提名纪委委员时,应参照对同级党委委员党龄的要求办理。[返回]

311、由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是否是当然候选人?

  进行换届选举时,上届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无论是经选举产生的还是由上级党组织 指派的,都不能作为下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当然候选人。是否可以作为候选人,必须按 照规定的提名程序,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返回]

312、印制选票应注意哪些问题?

  选票是体现选举人意志的载体,必须认真设计、印制。选票上候选人名单一般应按姓氏 笔划为序排列。候选人姓名的上方应留出空格供选举人填写表示意见的符号,下方应留有选 举人填写另选他人姓名的位置。选票上适当的地方应注意填写选票使用的符号及填写说明。 选票上的文字说明要简明、准确、清晰,用于不同选举目的的选票要有明显的不同标志。
  在印制选票过程中,还应注意:(1)候选人名单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泄露 ;(2)经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按照多数选举人意见确定的候选人名单,才能交付印制;(3) 印制选票的有关事宜,应提前与承印单位联系、确定;(4)为应对出现选举无效情况的重新 选举,至少应印制一套备用选票。[返回]

313、多余的选票如何处理?

  分发选票时,要认真核对到会人数,按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分发,每人一张(或一套) 选票,不能少发,也不能多发。选票分发完毕,要记录发出的选票数,以便收回选票后进行 核对。多余的选票应当场撕毁或剪角作废。[返回]

314、应当准备什么样的投票箱?

  票箱是投票的重要工具。
  票箱的设计应大方,颜色应为红色,有条件的还应镶嵌金黄色党徽的标志。[返回]

315、选举大会的会场怎样布置?

  党代表大会会场布置总的原则是:庄严隆重,朴素大方。一般应在大会主席台正中悬挂 中国共产党党旗。有条件的可在大会主席台正中悬挂党徽,两侧各悬挂五面红旗,红旗下摆 放若干松柏盆景。主席台上可摆放适当花卉盆景。主席台台口上方可悬挂红底白字的大会会 标(即“中国共产党×××第×次代表大会”)。主席台对面,悬挂一幅反映大会主题或地区 特点、富有号召力的横标,会标和横标用字要规范,一般用长宋体。
  大会主席团成员一般可在主席台上就座。设立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的,其成员一般可 坐在主席团座席前排。大会主席团成员的座席一般按姓氏笔划顺序安排,重要来宾可专设来 宾席。
各代表团的座区和座席,可按各地的习惯,由左至右或由中间向两边依次排列(可根据 代表人数纵向排成若干行)。
  列席会议的人员,一般安排在正式代表座区的后面。
  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会场布置必要的录音、扩音、录相、拍照设备。有条件的,可进行 大会实况转播。[返回]

316、在选举中怎样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党内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是指在选举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选举人的意 愿,切实保障选举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选择的权利。选举人的这种权利,是党章赋予的,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那么,怎样才能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呢?
  第一,选举要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保证选举人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有效地防止选举中的舞弊行为和可能发生的打击报复。
  第二,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在提名 确定候选人的过程中,党组织要创造使选举人能充分发表意见的气氛和机会,以期经过反复 酝酿讨论,产生出大多数选举人满意或比较满意的候选人名单。决不允许在集中群众推荐的 候选人名单时,由少数领导人按个人好恶取舍,更不允许少数人关起门来“内定”候选人。
  第三,要保证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和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 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四,在选举中,如发生违背多数选举人意志或侵犯选举人权利的现象,每个选举人都 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上级党组织应该在调查核实之后,按照党的纪律进行严重处理。
  选举人应该十分珍视党章赋予自己的民主权利。在行使这种权利的时候,要本着对党高 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慎重和严肃的态度。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积极参加 对候选人名单的酝酿和讨论;对选举结果,要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不能因为当选的不是自己赞成的人就不尊重选举结果。[返回]

317、填写选票和投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党内进行选举时,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填写 选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坚持党性原则,以对党、对同志负责的态度慎重选择被选举人;
  (2)考虑成熟后再填写,不要随意涂改;
  (3)按照选票上说明的要求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选票填写好以后,选举人要亲自将选票投入指定的票箱。[返回]

318、选举大会应如何产生和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

  监票人、总监票人应由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熟悉选举工作的同志担任,并 须从参加会议的有选举权的选举人中产生。总监票人、监票人由选举人推荐提名,提交党员 大会(党代表大会)或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返回]

319、哪些人不能担任选举大会的监票、计票工作?

  已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返回]

320、怎样确定选举的有效和无效?

  确认选举是否有效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两条:一是清理核实收回的选票是否等于或少于发 出的选票。党内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制,发出的选票要与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相等,不相等 的要立即查明原因,进行纠正;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发出的选票,选举当然有效。如果收 回的选票少于发出的选票,说明有的选举人放弃了自己的选举权利,这是允许的,所以选票 也是有效的。如果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说明选举工作有差错,可能有人多投入选票 ,也可能有人作弊。在这种不正常情况下,无法确认哪些是无效票,所以只能认定选举无效 。二是检查选举中有无违反《党章》和有关选举条例规定的行为。如果发生违反《党章》和 选举条例的情况,应按规定程序作出相应处理,直至宣布选举无效。[返回]

321、获得超过半数票者少于应选名额时怎么办?

  正式选举时,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人数时,不 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当选人数接近应选人数,征得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减少名 额,不再进行选举。[返回]

322、获得超过半数票多于应选名额时怎么办?

  在选举有效的前提下,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原则上都 取得了当选资格,但由于应选名额所限,只能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当选人,至取足应选名额 为止。这样做,既体现了尊重选举人的意志,也体现了党内选举平等的原则。[返回]

323、改选后怎样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党的委员会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选举情况。报 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召开情况和选举情况包括开会时间、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 数、选举结果、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获得的票数等。
  (2)需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或备案的委员会委员名单。
  (3)需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名单。[返回]

324、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基层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应由谁 主持?

  新选出的党的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于书记、副书记尚未产生,根据规定,召 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由大会主席团委托一名新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委员主持;召开 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委托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选举结束后,通 过有关决议或新当选的书记讲话时,会议由新当选的党的委员会书记或副书记主持。
  新选出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根据规定,召开党代表大会换届选 举的,由代表大会主席团委托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由上 届党的委员会委托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选举结束后,通过有关决议或新当选的书记讲话 时,会议由新当选的书记或副书记主持。[返回]

325、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及常委怎样选举产生?

  党的地方和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应由委员会第 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通常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采用等额选 举办法,从当选的常务委员中选举书记、副书记。
  常委(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选举一般不搞预选。[返回]

326、党的基层委员会是否可以建立常务委员会?

  为了减少层次,充分发挥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作用,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 。少数大型厂矿企业、规模大的高等院校等单位,其党的基层委员会所属党组织和党员比较 多,为便于开展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应注 意发挥党的基层委员会全委会的作用,不要用常委会代替全委会行使职权。[返回]

327、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会委员能否由上级党组织个别指派?

  不能。党章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上级党组织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这里所指的党组织的负责人,就 基 层党组织来说主要是指党的基层委员会(含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设 立 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以及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至于委员会委员,则应当召开党 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得由上级党组织指派。[返回]

328、没有党的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根据《党章》规定的精神,只有正式组织关系并被编入某个党组织的正式党员,在该党 组织内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外单位转来的正式党员,如果只持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证 明信”,即临时组织关系,而没有“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即正式组织关系的 ,不能被提名为该党组织的委员候选人。[返回]

329、离职学习的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离职学习的党员,凡党的正式组织关系已经转出原所在党组织的,按照党的组织原则, 在原所在党组织内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故不能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学习时间不长, 按照有关规定党的正式组织关系没有转出原所在党组织的,在原所在党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 ,如符合候选人条件并得到多数选举人同意,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返回]

330、在什么情况下选举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选票?

  在党内选举过程中,参加选举的党员、党代表或委员因不识字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自 己填写选票时,可以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代写选票。被委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 写选票。
因故请假不能参加选举的党员、党代表或委员,应视为缺席,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返回]

331、委托他人代写选票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注意什么?

  委托他人代写选票时,委托人应按照自己的意愿,向被委托人清楚地表达自己赞成哪些 候选人,不赞成哪些候选人,或另选哪些人。被委托人应忠实地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选票 ,并应向委托人复述选票上填写的人选。被委托人负有为委托人保守秘密的责任。选票填写 完毕后,一般应由委托人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返回]

332、召开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代表为什么不能委 托他人代为投票?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 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因故未出席会议 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作这样的规定,是基于以下考虑:党内选举是党内政 治生活中一件大事。进行选举时,凡有选举权的党员或党代表大会代表或委员会委员都应参 加。只有直接参与酝酿提名候选人和投票选举,才能充分表达选举人的意愿,正确行使《党 章》赋予的神圣权利。规定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也可以防止在选举 中可能出现的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一类的不正常现象。[返回]

333、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党员,如果党的正式组织关系没有转出原单位,在党组织进行换届 选举时,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能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候 选人条件,并尊重多数党员的意见。一些党政机关,离退休党员较多,为有利于机关党的委 员会同离退休党员保持密切联系,在酝酿委员候选人时,可适当安排离退休党员作为委员候 选人。[返回]

334、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时是否可以留出委员空额?

  党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不应留出委员空额。这是因为,党内选举是党内政治生 活中一件非常严肃认真的事情。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机构成员的名额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 因此一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就应当按照批准的名额进行选举。在选举时,如果当选名额少于 应选名额,对不足的名额应另行选举。只有在当选人接近应选名额时,经党员大会或党代表 大会讨论,如果多数人同意,才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返回]

335、已经投出的选票可否取回更改?

  在投票选举时,选举主持人员应给选举人以充分考虑和填写选票的时间。选票一经投出 ,不得再取回更改。[返回]

336、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做好哪些工作?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要监督计票人当场将票箱启封,并对收回的选票进行清点统计,核 对无误后,即向会议主持人报告选票收回情况。在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选举有效后,计票 人即在监票人监督下开始计票。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在计票结果报告上签字并 报告会议主持人。被选举人得票情况,领选时,由监票人或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正 式选举时,由监票人或总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选举结束后,监票人要将选票封存好,交有 关部门保存。[返回]

337、在对不足名额另行选举时,候选人如果提出自己不再作为候选人,应如何对待?

  当被选举人提出自己不再作为候选人的请求时,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充分考虑本人意 见,并向选举人说明情况,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如果被选举人的请求未获批准 ,被选举人应当尊重组织的安排和多数选举人的意见。[返回]

338、公布选举结果后,发现计票有差错怎么办?

  选举结果公布以后,如发现计票有差错,应及时向选举工作领导机构报告。领导机构应 向选举人做出负责的说明,并责成原监票人、计票人重新进行计票,经查对无误后,重新公 布选举结果。[返回]

339、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时,是否可以只选副书记而不选书记?

  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主要领导成员,担负着主持日常工作的重要任务 。副书记的职责是协助书记工作。一个健全的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不应该没有书记。 在进行换届选举时,不能留下书记职位不选,而等到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闭会后再指派。 如果一时找不到合格的书记人选,可以适当推迟选举时间。[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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